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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宅基地房屋的分割与使用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李某(男)与张某(女,外村嫁入,已取得本村户籍)婚后以家庭名义申请宅基地并建造三层房屋,户内成员为夫妻二人及一子。2023 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张某抚养,房屋一层归张某所有,二、三层归李某所有,宅基地由双方共同使用。离婚后李某拒绝张某使用宅基地通行及堆放物品,张某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分割协议有效,保障其宅基地使用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1.宅基地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张某已取得本村户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双方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2.离婚后双方虽不再是夫妻,但基于房屋分割结果,对宅基地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张某作为一层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基于 “地随房走” 原则使用对应的宅基地,包括通行、排水等附属权利,李某拒绝其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

3.双方协议未明确宅基地使用范围及通行路径,易引发后续纠纷。法院应结合房屋结构及现场情况,明确张某的通行通道(如南侧共用通道)、物品堆放区域等,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矛盾复发。同时,李某需配合张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4.儿子由张某抚养,法院可在判决中明确房屋分割应保障子女的居住权益,如张某使用的一层房屋需预留子女的卧室及学习空间,李某不得妨碍子女在房屋内的正常生活,体现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