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分户与宅基地补偿的 “户” 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湖南长沙村民杨树连一家三代人分为两本户口簿,持有 1993 年、2013 年两本建房证,两处房屋均以杨树连名义建造,无独立宅基地申请记录。2024 年房屋拆迁时,区政府将两户合并为一户补偿。张子怡等户内成员以 “户籍分户即应分户补偿” 为由起诉,主张按两户享受安置利益,一审支持其诉求,二审改判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
【刘颖新律师评议】
1.户籍仅为参考,宅基地使用是核心:《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 原则中的 “户”,并非单纯指公安户籍登记的 “公安户”,而应结合农村家庭自然户的实际居住需求、宅基地申请及使用情况综合认定。最高法在 (2020) 最高法行申 12188 号裁定中明确指出,“公安户≠征拆户”,本案中两处房屋均以杨树连家庭名义建造,无独立宅基地审批手续,不符合分户补偿的实质条件。
2.实践中,分户补偿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户籍依法分户且形成独立生活的自然户;二是已单独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三是在该宅基地上建造独立房屋。张子怡等人仅完成户籍分户,未实际取得独立宅基地,不符合 “一户一宅” 的实质要求,区政府合并补偿的行为合法。
3.再审申请人主张分户补偿,需举证证明其符合分户政策及补偿条件。因张子怡等人未能提供独立宅基地申请记录、建房审批等关键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既遵循了 “以宅基地使用为核心” 的裁判原则,也避免了单纯以户籍分户套取补偿的资源滥用行为。
4.各地对 “户” 的认定虽有差异(如广西规定结合户籍与宅基地申请条件),但核心逻辑一致:宅基地是保障居住权的资源,而非获取利益的工具。村民若因结婚、居住困难等合理需求分户,应先依法申请独立宅基地,再办理建房审批,避免 “为分补偿而分户” 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