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合同被判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城市居民李某与某村村民张某签订协议,购买了张某名下的一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后因村庄面临拆迁,张某反悔,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李某辩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已对房屋进行了翻建。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李某作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李某的翻建投入,可作为损失要求张某予以适当补偿,但这并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性质。此类交易法律风险极高,购买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