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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成员间宅基地房屋买卖有效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北京市某村村民小朱通过遗赠扶养方式继承了本村登记在小朱 2 名下的宅院,该继承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2023 年,小朱与同村村民刘某签订《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协议》,将宅院以 80 万元出售给刘某,刘某付清款项后实际入住但未翻建。后小朱以 “宅基地不得买卖” 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收回宅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1.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虽受限制,但允许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刘某作为该村成员,具备购买本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主体资格。

2.小朱通过合法继承取得宅院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协议已实际履行,刘某已合法占有使用宅院,从维护交易稳定及诚信原则出发,应确认协议有效,驳回小朱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