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卷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依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曹四×、何××夫妇分别于2005年5月16日和2009年3月18日病逝,二被继承人生育长女曹五×、次女曹一×、三女曹二×、四女曹三×。长女曹五×与崔一×结婚后,生育长子崔二×,长女崔三×,2012年2月7日曹五×因病去世。被继承人曹四×、何××位于xx市x县x镇x村x区x排x号有住房一套,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于1996年8月4日登记在被继承人曹四×的名下。1998年曹一×操持将被继承人曹四×、何××的旧房翻建成新房;2000年4月26日曹一X、曹二X、曹三X与曹五×签订赡养父母责任书,约定二被继承人去世后,二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由四个女儿均分。二被继承人与曹一×共同生活至去世,二被继承人去世时均由曹一×操持安葬。因要求继承二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争议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卷及赡养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刘颖新律师评议】
被继承人曹四×、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曹五×、曹一×、曹二×、曹三×四个女儿。曹五×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依法转移给崔一X、崔二X、崔三X,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卷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依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被继承人曹四×的名下,应依法认定曹四×对该宅基范围内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建房时系被继承人曹四×、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诉争遗产应为被继承人曹四×、何××的夫妻共同财产。2000年4月26日曹一X、曹二X、曹三X与曹五×签订的赡养父母责任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一X、崔二X、崔三X为一方与曹一X、曹二X、曹三X继承人应均分被继承人的遗产。曹一×主张被继承人曹四×、何××已将诉争房屋于1994年全部赠与被告曹一×,其抗辩意见与1996年8月4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卷登记在曹四×名下的时间相矛盾,且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被告曹一×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