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购农村宅院,拆迁补偿引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李女士均为某城市居民,因工作调动至北京市某农村,并在此地购买了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因政策调整,该宅基地面临拆迁,双方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存在法律风险。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因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且双方均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该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拆迁补偿款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价值的体现,其分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及无效合同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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