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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房产,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这是可以的,而且法律给了赠与人一条明确的“反悔”路径。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房子都过户了,就是人家的了,对方不办事也只能认了。这个理解不对。附义务的赠与,房子虽然给了,但“给”是有前提的,受赠人拿了房却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法律允许你把赠与撤回来。民法典第661条和第663条写得很清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

先把“约定的义务”和“法定的赡养”区分开。如果赠与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具体条件,比如“负责照顾起居”“承担医疗费”“保证在此房养老”,受赠人没做到,走的第663条第三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如果合同没写那么细,但受赠人是子女,本来就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拿了房却不养人,走的也是第663条,第二项“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两条路殊途同归,核心都是:受赠人拿了房子,却没有承担对应的责任。

法院看的是“实际做了什么”,不是“嘴上说了什么”。受赠人不用做到完美无缺,但如果明显缺位,法院就会支持撤销。有的案子里,女儿拿了房,母亲瘫痪八年只回来过一次,既不出钱也不出力,法院判了撤销。另一个案子里,儿子一家照顾了两年多,后来因为生活原因搬走,留下钱但不再亲自照料,法院考虑到老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合理范围,没有支持全部撤销,只撤销了一半份额。这说明,履行到什么程度、缺位到什么程度,直接决定撤销的范围,不是“一次没做到就全部收回”。

一年时间,是赠与人手里最紧的一根弦。撤销权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不履行义务那天起算,一年内必须行使,这个期间不中止、不中断,过了就没了。发现对方靠不住,协商可以同时进行,但起诉这件事不能无限期往后放。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实务建议。第一,赠与合同里把义务写具体,照顾到什么程度、费用怎么承担、居住怎么保障,写得越清楚,将来证明“对方没做到”越容易,只写一句“负责养老”,法院很难判断做到没做到。第二,证据重点固定“缺位”的事实,医疗费是谁付的、日常是谁在照顾、对方拒绝履行或长期不露面的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比反复说“他不孝顺”有用。第三,起诉时想清楚要全部撤销还是部分撤销,如果对方已经履行过相当长一段时间,法院可能只撤销一部分份额,诉求提得过于绝对,反而可能被大幅打折。第四,一年期限从你知道对方不履行那天开始跑,先把这个时间点固定下来,再决定协商还是起诉,别让期限在反复沟通中消耗掉。第五,房子如果已经被受赠人转卖或者抵押,撤销之后能追回的可能是折价赔偿,发现苗头不对,尽早考虑财产保全,比等到房子换了主人再动手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