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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的撤销权行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在附赡养义务的房屋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赡养义务是否履行的审查较为严格——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杨老太与二儿子及其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二人需照顾杨老太的饮食起居,保障其生活质量不降低。二儿子一家在履行两年多后因生活所需搬离,未再依约履行义务,法院支持杨老太行使撤销权。但在合同履行中,杨老太提出让孙子辞职、一家专门照顾她等赡养要求,已超出合理可行的范围,法院综合考虑受赠人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的情形,判决部分撤销赠与协议中对房屋50%份额的赠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撤销赠与。需注意,父母行使法定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