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房产给予已过户但婚姻短暂时的处理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一方已将个人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即面临离婚,此时房屋如何分割?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该规定明确了对“闪离”获取大额财产行为的否定态度。该条款在维护财产既有秩序、保护双方的合理预期与维护实质公平之间做出了平衡。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补偿比例通常在5%-20%之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等因素,判决房屋仍归给予方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