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房产“给予”行为从“赠与”到“给予”的定性转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法释〔2025〕1号)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对夫妻间房产转移约定的法律定性作出了重大调整。该解释第五条将夫妻间婚前或婚后关于房产转移登记的约定,从传统的“赠与”概念转向了“给予”概念。这一转变的法理基础在于:夫妻间基于婚姻关系的房产给予,并非普通的民事赠与,而是以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为条件的特殊财产安排。夫妻间给予房产约定虽无明确金钱对价,但实质具有“有偿性”——接受方的家庭付出构成潜在对价,产生信赖基础责任。该约定具有伦理性特征,系以婚姻关系持续、双方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在法律适用顺序上,应当首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的特别规定,不能舍弃而径行适用合同编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转变意味着法院不再简单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而是将夫妻间的房产给予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财产安排。当然,如果双方明确约定是单纯的赠与,不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存在,则可以按照赠与合同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