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孙女上学“假赠与”的无效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房屋赠与行为,因不符合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福建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老卢和小卢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完成过户,但双方的真实意图系为孙女上学落户,非真实赠与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该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的情形,故赠与行为应属无效。结合双方过户目的、事后催还等行为,可以认定赠与只是形式,双方的真实意图为临时性产权变更。老卢主张的欺诈及未尽赡养义务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这一裁判规则明确:不能以“假赠与”的方式实现其他目的——一旦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即被认定无效,房屋应当恢复原状。当事人在进行房屋过户时,应当如实反映真实的交易目的,避免因“名实不符”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