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的撤销权行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在附赡养义务的房屋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刘玉庆和吕昊作为共同受赠人擅自将房屋过户给养女吕荔的行为,根本性地违反了协议中关于“房产由吕舫闵儿子继承”这一核心义务,导致吕舫闵出资的赠与目的完全落空,法院支持撤销赠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赡养义务是否履行的审查较为严格——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撤销赠与。需注意,父母行使法定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超过一年未行使,撤销权将消灭。建议采取“赠与合同+公证+设立居住权”的组合方式,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