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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撤销权行使的一年除斥期间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超过法定期限将丧失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一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在司法实践中,因超过除斥期间而导致撤销权消灭的案例并不少见。冠领律师代理的一起深圳案件中,姚父在2018年就以姚先生不履行赡养义务提起诉讼,但直至2025年12月法院审理时才主张撤销赠与,法院认定姚父起诉超过了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判决驳回姚父的全部诉讼请求。另一案件中,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1年零2个月后才请求撤销,法院同样认定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若发现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否则将丧失撤销赠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