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房屋赠与的法律定性——从“赠与”到“给予”的转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法释〔2025〕1号)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对夫妻间房屋转移约定的法律定性作出了重大调整。该解释第五条将夫妻间婚前或婚后关于房屋转移登记的约定,从传统的“赠与”概念转向了“给予”概念。这一转变的法理基础在于:夫妻间基于婚姻关系的房屋给予,并非普通的民事赠与,而是以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为条件的特殊财产安排。夫妻间给予房产约定的行为系以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为基础,看似给予的对价是另一方在家庭中的付出,且夫妻间给予房产的约定具有伦理性特征,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执笔人王丹法官认为,不能舍弃婚姻家庭编的特别规定而直接适用合同编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应当认定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如果双方明确约定是单纯的赠与,不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存在,则可以按照赠与合同规则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转变意味着法院不再简单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而是将夫妻间的房产给予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财产安排,离婚分割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