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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赠与人的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超过法定期限将丧失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因超过除斥期间而导致撤销权消灭的案例并不少见。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要求撤销2008年的赠与行为,因无证据证明其是在起诉前一年内才知道赠与之事,法院认定已过一年除斥期间,依法不予支持。当事人若发现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否则将丧失撤销赠与的权利。建议在发现撤销事由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采取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