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房产的赠与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父母作为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房产。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父亲作为监护人,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女儿名下价值1160万元的房产赠与自己。法院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理由包括:王先生擅自以被监护人王粒名义签署赠与合同处分其财产,未尊重王粒意愿,侵害其合法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判决确认王先生自行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王粒房屋出售价款损失1160万元。从行为完成进度来看,监护人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完成过户登记即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监护人一般不得对赠与进行撤销。父母在决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时,应充分考虑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