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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定撤销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一法定撤销事由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赠与合同中有明确的义务约定;受赠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该义务;该义务属于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而非一般性的道德倡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认定较为灵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马阿姨诉继子案中,虽然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小赵的照顾义务,但法院从生活常理和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出发,认定小赵应当承担照顾马阿姨的义务。在秦淮法院审理的孙女擅自出售房屋案中,孙女出售房屋的行为明确违反了《保证书》约定的“有生之年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老人搬出房屋”的义务。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支持赠与人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