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居住权的房屋赠与合同性质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为附义务的房屋赠与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以保留房屋居住权利为条件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赠与合同。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张某茹诉秦某滋赠与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102-003)》的裁判要旨明确:该合同签订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受赠人将房屋擅自对外出售,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所附义务,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该案中,张某茹将案涉房屋附义务赠与女儿秦某滋,秦某滋需对张某茹尽到生老病死的赡养与善待义务、保障张某茹在案涉房屋内的永久居住权。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秦某滋将房屋擅自出售。法院认定该赠与系附义务赠与,受赠人违反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居住权设立后,赠与人取得按约定的居住期限在该房屋内长期居住的权利,即使之后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赠与人仍可对抗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人。保留居住权的赠与可以有效保障老年人的“老有所居”,是值得推广的赠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