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附赡养义务的房屋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在附赡养义务的房屋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马阿姨将房屋赠与继子小赵,过户后马阿姨卧床不起,小赵和媳妇却经常不接电话,只是每周一给马阿姨送三盒饭菜维持生活。法院认为,马阿姨将自己的房子无偿赠与小赵,考虑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和生活常理,结合小赵曾经主要照顾过马阿姨的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马阿姨的赠与行为附带了小赵应该对马阿姨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的义务。在年逾七旬的马阿姨长期卧床且身患重病的情况下,小赵提供的照料难以使法院认定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赡养义务,因此马阿姨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小赵将房屋归还。法院最终判决撤销马阿姨与小赵就涉案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小赵协助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马阿姨名下。法官指出,家庭成员对老人尽到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让老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有品质、有尊严,这是履行赡养义务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