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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赠与房产的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他人,是实践中侵害配偶财产权益的典型情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明确判决此类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与普通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不同——普通无权处分下,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原权利人无法追回房屋;但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赠与中,因赠与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的财产。需注意,配偶主张赠与无效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主张的是合同无效而非撤销合同,故不适用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规定。此外,如果受赠人已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善意取得,原配偶无法追回房屋,但可要求受赠人赔偿相应的价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