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房产赠与中法定撤销权的保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实质否定了夫妻间房产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但法定撤销权仍然保留。依据《解释(二)》第五条第三款,如果受赠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给予方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法院应予支持。具体而言,如果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定情形,赠与人仍然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不同,法定撤销权不受赠与财产权利是否转移的限制——即使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只要符合法定情形,赠与人仍可主张撤销。法定撤销权也不因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而丧失。但需注意,法定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则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