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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产赠与已过户但婚姻短暂的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对闪离情形作出了特别规定。如果给予方已将房产变更登记到另一方名下,而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法院在双方离婚时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另一方补偿以及补偿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陈某某于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崔某某加名,双方婚姻存续十余年,法院判决房屋归陈某某所有,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法官指出,加名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非简单地对半分割。该条款在维护财产既有秩序、保护双方的合理预期与维护实质公平之间做出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