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房产赠与的旧规则: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出台之前,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适用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规则。依据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这意味着,只要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且未经过公证,赠与方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一方承诺赠与房产以换取对方结婚或维系婚姻,但在过户前反悔,受赠方的信赖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并不统一——有的法院支持适用夫妻财产约定,有的法院支持适用任意撤销权。这种裁判标准的不统一,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