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条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法定撤销权是赠与人基于法定事由行使的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有本质区别。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的核心区别在于:其一,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不以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前提——即使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只要存在法定事由,赠与人仍可行使法定撤销权;其二,法定撤销权不因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而丧失——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同样适用法定撤销权;其三,法定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撤销权消灭。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也与任意撤销权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时赠与物尚未交付,合同自始失效;而行使法定撤销权时赠与物往往已经交付甚至已办理过户,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马阿姨将房屋赠与继子小赵,过户后马阿姨卧床不起,小赵却怠于照料,法院认定小赵未尽合理赡养义务,判决撤销赠与合同,小赵协助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马阿姨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