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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成立不以交付为要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房屋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及合同编的一般原理,赠与合同自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之时即成立并生效。这意味着,即使房屋尚未交付、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合同本身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赠与人不得以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绝履行。实践中常有当事人混淆合同成立物权转移两个概念——合同成立产生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即受赠人享有请求赠与人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的权利;而物权转移则需要完成登记这一法定公示程序。两者缺一不可:没有有效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无权请求交付;仅有合同而无过户登记,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一区分对于正确理解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至关重要。需注意,赠与合同成立后,对于不动产的赠与,需办理过户登记后方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本身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有权转移仍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