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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后的受赠人权益保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受赠人在房屋赠与中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为请求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的权利。在普通赠与中(未经公证、非公益道德性质),受赠人虽享有债权请求权,但由于赠与人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受赠人的请求权实际上缺乏强制执行力——赠与人一旦撤销赠与,受赠人的请求权即归于消灭。因此,在普通赠与中,受赠人无权强制要求赠与人交付房屋或办理过户。但在两种情形下,受赠人享有强制履行请求权:一是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二是赠与合同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为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受赠人应尽量要求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并在合同签订后及时督促赠与人办理过户登记。若赠与人拒绝履行,受赠人应及时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或房屋被另行处分而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