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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中的欺诈、胁迫与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若房屋赠与系因欺诈或胁迫而作出,受损害的赠与人可以请求撤销赠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在房屋赠与中,常见的欺诈情形包括:受赠人虚构事实诱导赠与人作出赠与(如谎称自己身患重病需要房产治疗);常见的胁迫情形包括:受赠人以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赠与人签订赠与合同。需注意,因欺诈、胁迫而撤销赠与的,撤销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外,若赠与合同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如赠与人误以为房屋价值远低于实际价值而作出赠与),赠与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