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赠与第三人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夫妻共有房屋的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一方擅自赠与的行为涉及无权处分的效力认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第三人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需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两个层面:赠与合同本身如无其他无效情形,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有效;但由于赠与人无处分权,该赠与合同无法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即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受赠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受赠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善意、合理对价、已办理过户),则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取得房屋所有权。但需注意,善意取得以“合理价格”为要件——赠与属于无偿行为,受赠人未支付对价,原则上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在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有房屋的情形下,另一方配偶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或请求确认其对房屋的共有权,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