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的房屋赠与及其法律后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赠与合同虽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但可以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赠与在实践中十分常见——例如,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但约定子女须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或赠与人将房屋赠与受赠人,但约定赠与人保留在房屋中的居住权。附义务赠与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行使法定撤销权——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属于法定撤销事由之一。其二,在赠与的房屋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赔偿责任的承担须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为前提。需注意,附义务赠与中的“义务”与赠与的“对价”有本质区别——附义务赠与仍属于无偿赠与,受赠人履行义务并非支付对价,而是赠与所附的条件。若所附义务构成对价(如以房屋换取对方的服务),则可能被认定为买卖或交换合同而非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