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不可撤销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特殊的赠与情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意味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约定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可以适用任意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其法理基础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整体的一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互为条件、相互牵连——一方以同意离婚为代价接受对方的赠与约定,对方以赠与为条件同意离婚。若允许一方在离婚后单方撤销赠与,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公平性。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需注意,若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子女可以直接主张权利的,子女本人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