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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特殊规则(新司法解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法释〔20251号)于202521日起施行,对夫妻间房产赠与规则作出了重大调整。《解释(二)》第5条改变了原有规则,认为夫妻间财产给予行为不宜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则,文字表述也从“赠与”变为“给予”。夫妻间给予房产约定的行为系以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为基础,看似赠与的对价是另一方在家庭中的付出,且夫妻间给予房产的约定具有伦理性特征,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故而给予方不得随意行使《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新规则的核心要点是:即便只是约定房产加名或者变更,而尚未完成转移登记,该房产在离婚时仍可进行分割——这一规定实质上否定了夫妻间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具体分割方式由法官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判定。若给予方已将房产变更登记到另一方名下,而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