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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特殊规则(旧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情形之一。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这意味着,在旧规则下,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适用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规则——只要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且未经过公证,赠与方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一方承诺赠与房产以换取对方结婚或维系婚姻,但在过户前反悔,受赠方的信赖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例如,丈夫承诺将婚前房产加上妻子名字,妻子为此放弃工作、投入家庭,但在办理加名登记前丈夫反悔,依据旧规则妻子无法强制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