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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公证是房屋赠与中增强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方式。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这意味着,一旦房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无论房屋是否已经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人都不能单方反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还具有另一项重要法律效果——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也就是说,在普通赠与中(未经公证、非公益道德性质),受赠人无权强制要求赠与人交付房屋;但在经过公证的赠与中,受赠人享有给付请求权,有权通过诉讼要求赠与人履行交付并办理过户的义务。需注意,经过公证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绝对不可撤销——如果受赠人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等),赠与人仍可行使法定撤销权。公证排除的仅是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