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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在特定情形下,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而无法自行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受赠人为了夺取赠与房屋而伤害赠与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如子女)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撤销权,向受赠人追回被赠与的房屋。需特别注意,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与赠与人本人的撤销权在行使期限上有所不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而非一年。这一更短的除斥期间体现了法律对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督促。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