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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及其行使条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任意撤销权是房屋赠与中赠与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任意撤销权的行使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对于房屋而言,即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二是赠与合同不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三是赠与合同不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较为灵活——赠与人可以单方以通知的方式向受赠人表示撤销赠与,无须征得受赠人同意,也无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注意,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一旦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在司法实践中,赠与人因一时冲动作出赠与承诺后反悔,只要尚未过户且未经公证,均可行使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