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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房屋的撤销与受赠人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老年人以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并约定由受赠人负担赡养义务的情形颇为常见,此即附义务赠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所附义务并非赠与的对价,但构成赠与人给付的目的性负担,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主张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撤销,须区分两种情形:其一为任意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故房屋一经办理转移登记,任意撤销权即告消灭。其二为法定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故老年人赠与房屋时,宜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赡养内容与违约后果,并注意一年除斥期间不可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