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附“不得出售”约定,该限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时,常会在赠与合同中约定“未经父母同意不得出售房屋”“受赠人终身不得转让房屋”等内容,希望借此保证家庭住房不会轻易流失。当受赠人取得产权后将房屋出售,赠与人据此主张买卖无效或者要求追回房屋,这类约定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实践中争议较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后,受赠人依法取得所有权,其处分权原则上受法律保护。赠与合同中约定限制受赠人处分房屋,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一般不能直接限制物权本身,更不能当然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通常区分合同责任与物权效力两个层面处理。如果受赠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售房屋,赠与人可以依据赠与合同主张受赠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已经依法完成交易且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第三人,一般不会仅因赠与合同中存在“不得出售”的约定而否定买卖合同效力或者撤销产权登记。除非第三人与受赠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赠与人合法权益,否则赠与人通常不能请求追回已经转让的房屋。
对于确有长期控制房屋处分需求的,当事人仅依靠“不得出售”的合同约定,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实践中,可以结合设立居住权、附条件赠与、保留部分产权份额等方式,对自身权益进行更充分的法律安排,而不能将合同约定等同于对房屋所有权的永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