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未办理产权登记,赠与人去世后是否继续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父母生前与子女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便去世。此时,受赠人要求继承人继续协助办理过户,而其他继承人则认为赠与尚未完成,房屋应作为遗产依法继承。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赠与合同是否仍具有继续履行的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这意味着,房屋赠与合同成立并不当然导致所有权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法院通常会结合赠与合同性质进行区分。如果属于普通赠与,且赠与人生前并未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也未形成依法不得撤销的情形,随着赠与人死亡,其继承人一般有权依法处理遗产,受赠人不能当然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但如果赠与合同已经依法公证,或者赠与具有履行扶养义务、道德义务等特殊性质,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定合同具有继续履行效力,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协助完成产权转移登记。
因此,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当然失效,也不意味着受赠人一定能够取得房屋产权。判断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应结合赠与合同的具体性质、履行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