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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子女房屋时保留居住权,对抗第三人的条件是什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随着《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制度,不少父母在将房屋赠与子女时,会约定自己继续居住至终身,以兼顾财产传承和养老保障。如果子女日后将房屋出售或者设定抵押,父母是否仍能继续居住,关键取决于居住权是否依法设立并产生对抗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居住权属于登记生效的物权,仅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保留居住权,而未依法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该约定原则上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善意第三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

如果受赠人在房屋上设立抵押或者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赠与人主张继续居住,法院通常首先审查是否已经办理居住权登记。已经依法登记的,新的产权人原则上应当尊重既有居住权;未办理登记的,则需结合第三人是否知晓相关约定、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因素具体认定。对于善意取得房屋产权的第三人,仅凭赠与合同中的居住约定,通常难以对抗其合法取得的物权。

因此,保留居住权不能停留在合同约定层面。对于确有长期居住需求的赠与人,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使居住权具备完整的物权效力,才能在房屋再次处分时依法维护自身居住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