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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受赠人承担赡养义务,未履行时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时,常会在赠与合同中约定由子女负责今后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或者养老送终。房屋过户后,部分子女未按约履行赡养义务,赠与人遂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是否得到履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由此可见,附义务赠与不同于普通赠与,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的同时,也应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如果受赠人拒绝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赠与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司法实践中,并非赡养稍有瑕疵便足以撤销赠与。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履行情况以及违约程度综合判断。例如,合同明确约定受赠人应承担主要赡养责任,而受赠人长期拒绝照料老人、拒绝支付必要生活费用,甚至遗弃、虐待赠与人的,法院一般会支持撤销赠与;如果仅是家庭成员之间因赡养方式、探望次数等发生分歧,尚不足以认定构成根本违约,则未必能够撤销已经完成的房屋赠与。

附赡养义务的房屋赠与,本质上兼具赠与和养老保障功能。对于赠与人而言,合同中应尽量明确赡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方式;对于受赠人而言,在取得房屋产权后依法履行约定义务,不仅是合同责任,也是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