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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完成后,赠与人能否以经济状况恶化为由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在房屋赠与纠纷中,赠与人将房屋赠与受赠人并完成过户登记后,赠与人自身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赠与人能否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规定确立了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然而,该条文针对的是不再履行尚未交付或登记的赠与义务,对于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房屋赠与是否可以撤销,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认为,已经完成权利转移的赠与,原则上不可适用穷困抗辩权予以撤销,因为赠与合同在权利转移后已全面履行完毕,撤销将破坏已形成的物权秩序。但对于赠与人经济状况确实严重恶化、生存面临重大困难的情形,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和生存权保障考量,酌情支持赠与人撤销赠与或要求受赠人给予适当补偿。若受赠人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赠与人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法定撤销权主张撤销赠与。

对于赠与人确有经济困难但赠与已完成的,受赠人出于道义应当给予适当帮助,但该帮助系道德义务而非法律强制。

因此,房屋赠与完成后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的,应坚持赠与履行终局性原则与生存权保障相结合,依法审慎认定赠与撤销条件及公平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