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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过户后,仅三种情形可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房屋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后,赠与人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受赠人,通常情况下不得再撤销赠与,但《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明确了三种例外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赠与人仍可行使法定撤销权,追回房屋所有权:

第一种情形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具体认定标准与前文一致,需达到“行为违法+后果严重”的程度,如故意伤害致轻伤、诽谤导致赠与人社会评价大幅降低等。第二种情形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包括法定扶养和约定扶养,核心是受赠人具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若受赠人自身无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客观上无法履行扶养义务,则不构成该撤销事由。第三种情形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此处的义务需为合法、可行的约定,如“保证赠与人居住权”“不得擅自转租”等,若约定的义务无效(如“禁止受赠人再婚”),则无法以此为由撤销。

需重点区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赠与人行使该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则权利消灭;而撤销赠与后,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的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撤销权成立之日起计算。例如,受赠人20231月过户后拒不履行“赡养赠与人”的约定,赠与人20233月知晓撤销事由,需在20243月前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若20244月才起诉,将因超过除斥期间被驳回;若赠与人202312月起诉撤销成功,可在202612月前要求受赠人返还房屋。

此外,存在特殊例外情况:若受赠人在过户后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且第三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人无法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仅能要求受赠人赔偿房屋价值对应的损失。实践中,赠与人主张撤销需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以下证据:一是赠与合同及过户凭证,证明赠与关系成立且已完成物权转移;二是受赠人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的证据,如扶养义务未履行的证人证言、义务未履行的书面证明、侵害行为的报警记录等;三是自身遭受损失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生活困难证明等)。建议赠与人在发现撤销事由后,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法院起诉,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间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