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严重侵害行为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处的“严重侵害”需达到一定程度,并非所有侵权行为都能触发撤销权,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如故意伤害、侮辱诽谤、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二是侵害后果严重,如造成赠与人或其近亲属轻伤以上人身损害、导致赠与人名誉权严重受损、影响正常生活等;三是侵害主体为受赠人,若为受赠人的亲属或他人实施侵害,赠与人不得以此为由撤销赠与。其中,“近亲属”的范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确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除严重侵害行为外,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也属于法定撤销事由。此处的“扶养义务”包括法定扶养(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约定扶养(如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需对赠与人进行赡养),无论何种扶养义务,只要受赠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赠与人即可行使撤销权。例如,子女受赠父母房屋后,长期对父母不闻不问,拒不支付赡养费用,父母生病后也不照顾,父母可主张撤销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该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需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赠与人不得单方通知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有明确的除斥期间,为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一旦届满,赠与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例如,受赠人2023年5月殴打赠与人致轻微伤,赠与人2024年7月才得知可撤销赠与,此时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法院将不予支持其撤销请求。赠与被撤销后,即便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受赠人也需配合将房屋产权过户回赠与人名下,若受赠人拒不配合,赠与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受赠人还需返还房屋占有期间的收益,若房屋存在损毁,需承担修复责任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