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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导致赠与无法履行,可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赠与合同中,不可抗力主要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情形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灭失;政府基于公共利益作出的征收、拆迁决定,导致房屋被拆除或无法办理过户;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导致过户手续长期无法办理,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替代等。需要明确的是,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存在本质区别:房价暴涨、市场行情变化、赠与人自身经营亏损等情况,属于可预见或可克服的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赠与人不得以此为由解除赠与合同。

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权需遵循以下程序:一是及时通知对方,赠与人应在知晓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如函件、邮件等)通知受赠人,说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及对赠与合同履行的影响,避免受赠人因不知情遭受额外损失;二是提供充分证据,赠与人需向受赠人或法院提交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如自然灾害的新闻报道、政府征收文件、疫情防控通知等;三是协助减少损失,双方应积极配合,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如已缴纳的税费可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退还,已交付的房屋钥匙可协商返还等。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赠与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赠与人无需继续履行过户义务,受赠人也无需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如赡养、维护房屋等);对于已履行的部分,若赠与人已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需返还房屋及占有期间的收益(如房屋租金);若双方已缴纳部分税费,可凭解除合同证明、缴费凭证等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需要注意的是,若不可抗力发生后,赠与人故意拖延通知、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导致受赠人损失扩大的,受赠人可要求赠与人赔偿扩大的损失;若不可抗力仅导致赠与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如房屋部分损毁,不影响核心产权),赠与人不得解除整个合同,需在条件允许后继续履行剩余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