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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房产赠与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单方赠与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房屋若为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按份共有(如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房),赠与人仅对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时,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方可将房屋赠与他人,单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的,赠与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属于“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形,即便一方持有房屋产权证书,也无权单独决定赠与。

实践中常见两类纠纷:一是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房屋赠与情人、非婚生子女等第三方,另一方发现后起诉主张赠与无效,要求返还房屋;二是家庭共有房屋(如父母与子女共有),父母一方未经子女同意,将房屋赠与孙辈。此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认定单方赠与行为无效,因为该行为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房屋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需满足“受让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三个条件,而赠与属于无偿行为,受赠人未支付对价,即便其不知情且已办理过户,也无法构成善意取得,其他共有人仍可主张赠与无效,要求返还房屋。

此外,共有人同意的形式需为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签署的赠与合同、单独出具的同意赠与声明书、经过公证的同意文件等;口头同意或事后默认(如知晓赠与后未明确反对)通常不被认定为有效同意。若部分共有人同意赠与,仅对赠与人享有的份额生效,例如按份共有房屋中,赠与人持有30%份额,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仅能赠与该30%份额,无法将整套房屋赠与他人,受赠人也仅能取得对应份额的产权,无法单独办理整套房屋的过户登记。建议受赠人在接受共同房产赠与时,务必核实房屋的共有情况,要求赠与人提供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避免因产权瑕疵导致赠与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