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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赠与不可任意撤销,仅穷困抗辩可例外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严格限制了公益性质赠与的撤销权,明确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即便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受赠人(通常为慈善机构、公益组织)也有权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公益事业的严肃性和公信力,防止赠与人“口头承诺、事后反悔”的“诈捐”行为。此处的“公益性质”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赠与目的为公益,即用于救助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受赠主体为依法登记的公益组织,如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等。此外,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适用该规则,例如子女对父母因赡养义务作出的房屋赠与承诺,不得任意撤销。

唯一的例外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穷困抗辩权”:若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基本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行使该权利需提供充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大幅下降的证明(如工资流水、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巨额债务凭证(如借条、法院判决书)、家庭必要开支证明(如医疗费单据、赡养抚养费用凭证)等。需要注意的是,穷困抗辩权仅能“中止履行”,而非“永久解除”,若赠与人后续经济状况恢复,受赠人仍可要求其继续履行。实践中,企业作为公益赠与的常见主体,若承诺捐赠房屋后因经营破产、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维持自身运营,可主张穷困抗辩,但需向法院提交完整的财务证据;若企业仅以“市场行情变差”为由反悔,未达到“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程度,法院将驳回其抗辩,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此外,企业公益赠与若已通过媒体公开宣传,除需承担民事履行责任外,还可能面临民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影响企业社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