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协议赠子女房屋?签字后不能随意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该约定具有特殊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撤销。这类赠与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它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与身份关系紧密关联,具有不可随意撤销的特性。即使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人也不能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行使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只有在证明离婚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才能请求法院撤销赠与条款。例如,丈夫以虚构债务为由欺骗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子女,妻子发现后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撤销该赠与约定。
实践中,常见一方离婚后以房屋未过户为由主张撤销赠与,这类诉求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若房屋未过户前遭遇拆迁,补偿款应归子女所有,夫妻双方均无权分割。需要注意的是,若子女已成年,需明确表示接受赠与;若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接受。若夫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可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过户的时间、责任主体及违约责任,避免日后因履行问题产生争议,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