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与合同有诉讼时效?超期主张权利可能败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房屋赠与纠纷的解决受诉讼时效约束,当事人若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权利,可能丧失胜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适用于赠与合同中的债权请求权,如受赠人要求赠与人履行过户义务、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房屋等。
不同纠纷类型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若赠与人拒绝履行赠与合同,受赠人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赠与人明确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若因受赠人未履行义务导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赠与人的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但需注意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例如,受赠人2023年1月明确表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直到2025年3月才向法院主张撤销赠与,因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法院将不予支持。
需要区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针对请求权,可因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等情形中断;除斥期间针对形成权(如撤销权),一旦届满权利即消灭,不存在中断、中止情形。此外,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如确认房屋所有权)通常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在权益受损后,应及时收集证据、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超过法定期间。若担心时效问题,可通过发律师函、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