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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变穷了?“穷困抗辩权”能中止履行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赠与合同签订后,若赠与人经济状况突然恶化,无力继续履行,法律赋予了其“穷困抗辩权”作为救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一权利旨在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避免赠与人因无偿赠与陷入生活困境。与任意撤销权不同,穷困抗辩权的行使无需以财产权利未转移为前提,即使赠与合同已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仍可适用,但已履行的赠与部分不得要求返还。

认定“经济状况显著恶化”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恶化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若赠与人在赠与前就已陷入困境,不得以此抗辩;二是恶化程度需达到“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比如因重大疾病、经营破产导致无能力维持基本生活,或无法偿还必要债务。例如,企业家承诺赠与公益组织房屋后,企业突发资金链断裂,导致自身负债累累、生活难以为继,即可行使穷困抗辩权不再履行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穷困抗辩权是“中止履行”而非“永久解除”,若赠与人经济状况恢复后,受赠人仍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赠与人行使该权利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济恶化的事实,如收入证明、债务凭证、医疗单据等。受赠人若对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有异议,可通过诉讼要求法院核实。这一规定既保障了赠与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也避免了其随意以“经济困难”为由规避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