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赠人忘恩负义?赠与人有1年撤销权“要回房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面对受赠人的不孝或违约行为,赠与人并非只能忍气吞声,法律赋予了法定撤销权作为救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例如,子女受赠父母房屋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在知道该事实后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要求子女返还房屋。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在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法定撤销权不受赠与是否公证、是否过户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就能依法行使。撤销赠与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恢复房屋原产权状态。